產品介紹
焚燒爐排放必須遵守“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”。
1、焚燒廠選址原則
各類焚燒廠不允許建設在自然保護區、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地區。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區、商業區和文化區不允許建設集中式危險廢物焚燒廠。在居民區主導風向的上風向地區禁止建設任何焚燒廠。
2、焚燒物的要求
焚燒時,避免焚燒易爆及具有放射性的危險廢物,其他廢物均可焚燒。

3、危險廢物的貯存
危險廢物必須貯存在符合GB15562.2專用標志的貯存場所。
危險廢物必須貯存在有明顯標志的貯存容器中,并且具有耐腐蝕、耐壓、密封以及不與所貯存的廢物發生反應等特性。
貯存場所內不相容危險廢物禁止混放。
貯存場所必須要有排水和防滲漏設施。
貯存場所要遠離焚燒設施并符合消防要求。
4、焚燒爐的技術指標
焚燒爐出口煙氣中的氧氣含量應為6%~10%之間 (干氣)。運行過程中要保證系統處于負壓狀態,避免有害氣體溢出。焚燒爐必須安裝尾氣凈化系統、報警系統及應急處理系統。
焚燒爐運行過程中要保證系統處于負壓狀態,避免有害氣體逸出。
焚燒爐必須有尾氣凈化系統、報警系統和應急處理裝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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